中非联合证劵交易所上市要求

2024-05-15

微信截图_20240517003236_proc.jpg


中非联合证劵交易所上市要求


卢旺达中非联合证券交易所分为第三市场、第二市场、第一市场三个板块,根据每个板块性质不同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区别如下:

第三市场上市要求-

第一条基本要求:

1、在卢旺达共和国注册合法公司,注册资本认缴不低于2亿卢旺达法郎,实缴保证金不低于2000万卢旺达法郎。

2、公开上市量: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0%。

3、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完善的治理结构。

第二条主体资格:上市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公司。

第三条公司治理:发行人的规定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财务要求: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过去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自最近一次财务报表之日起两年内预计的财务状况;

第五条股本及公众持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无要求;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六条其他要求:发行人申请发行并上市,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24 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 12 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公开谴责;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第七条特殊情况:如遇特殊行业(如流量较大的互联网公司或技术较先进的科技类公司等)可对财务及其他条件不设要求。

第二市场上市要求-

第一条 基本要求:

1、在卢旺达共和国注册合法公司,总资产超过20亿卢旺达法郎(包含非卢旺达本土资产)

2、公开上市量:不超过总股本50%

3、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完善的治理结构

第二条主体资格:上市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公司。

第三条公司治理:发行人的规定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第五条财务要求: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过去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自最近一次财务报表之日起三年内预计的财务状况;

第六条股本及公众持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9亿卢旺达法郎;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七条其他要求:发行人申请发行并上市,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24 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 12 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公开谴责;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第八条特殊情况:如遇特殊行业(如流量较大的互联网公司或技术较先进的科技类公司等)可对财务及其他条件不设要求。

第一市场上市要求-

第一条 基本要求:

1、在卢旺达共和国注册合法公司,总资产超过55亿卢旺达法郎(包含非卢旺达本土资产)

2、公开上市量:不超过总股本的50%

3、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完善的治理结构

第二条主体资格:上市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公司。

第三条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并健康运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的规定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第五条财务要求: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过去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自最近一次财务报表之日起三年内预计的财务状况;

第六条股本及公众持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55亿卢旺达法郎;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七条其他要求:发行人申请发行并上市,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24 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 12 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公开谴责;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第八条特殊情况:如遇特殊行业(如流量较大的互联网公司或技术较先进的科技类公司等)可对财务及其他条件不设要求。


微信截图_20240515142645_proc.jpg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