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非联合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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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非联合证劵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保护股票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秉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卢旺达共和国证券市场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卢旺达中非联合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组织的股票、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客户、指定存管银行、股票市场其他参与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品种与合约

第三条 上市品种包括:股票、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债券、金融衍生产品等。

第四条   所有市场品种以外币(人民币,美元等)进行交易计价。新上市品种的挂盘基准价由保荐机构及上市公司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

第三章   交易业务

第五条   交易所交易日为周一到周五,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息日,交易所休市。

第六条   证券交易采用连续竞价交易的方式,交易的时间为卢旺达时间8点到12点(北京时间下午14点到18点)。

交易所可根据需要调整交易时间。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七条 通过竞价买入股票,交易数量 1手(1 手=1 股)起或其整数倍购买。

第八条 股票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美元等)。

第九条 交易所股票主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十条 会员、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内外机构交易者、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内外经纪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相应的交易席位。

第十一条 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在为客户开户前,应当对客户进行实名制审核,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根据投资人适当性制度审慎选择客户并向客户充分揭示股票交易风险。

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在为客户开户时,应当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开户手续。

对于客户资料,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第十二条 交易所的客户以互联网委托方式下达指令,交易指令包括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投资人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交易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交易指令当日有效,在成交前可变更可撤销。交易指令未能一次全部成交且未撤销的,继续参加当日交易。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确认后及时向投资人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第十三条 竞价: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交易所接受交易参与人集合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7:45 至 7:55(北京时间下午13:45-13:55)。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交易所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当前竞价交易阶段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当日后续竞价交易阶段。

第十四条 成交: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 在有效价格范围内选取成交量最大的价位;

(二)高于成交价格的买进申报与低于成交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成交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位符合上述条件的,本交易所规定使用较低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集合竞价未成交的部分,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第十五条 交易指令经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以交易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交易所按照规定发送成交回报。买卖双方应当承担交易结果,履行相关义务。

依照交易所业务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所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交易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第十六条 开盘价与收盘价:证券的开盘价通过开盘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通过开盘集合竞价产生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证券的收盘价以该交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十七条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行挂牌交易。

证券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

交易所可以对符合停牌条件的证券实施停牌并予以公告。具体停牌与复牌时间,以相关公告为准。

第十八条 除权与除息: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交易所在权益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

上市公司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交易所同意的,上市公司应当向市场公布该次除权(息)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和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的基准,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除权(息)日,上市公司应变更证券简称,在简称前冠以“XR”“XD”“DR”等字样。“XR”代表除权;“XD”代表除息;“DR”代表除权并除息。

第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程序化交易管理制度。会员、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以及客户等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提出申请报备相关信息。

第四章 交易信息

第二十条 交易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并在交易所准许的披露平台予以公布。

第五章 结算业务

第二十一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第二十二条 股票交易的结算,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第二十三条 投资人进行股票交易时,应按规定缴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所有权调整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对指定存管银行或支付机构实行审批制和年审制,具体管理制度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T+1股票交易制度,即当日买进的股票,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一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对每一账户的盈亏、手续费等款项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 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暂由交易所进行,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善后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第三市场交易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开通第三市场交易系统,第三市场交易系统为第一市场的补充体系。第三市场补充交易规则:

(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按指定价格购买,没有连续竞价交易:

(二)通过第三市场交易购买的股票,到账是锁仓状态;

(三)客户审慎下单,一经买入无法退回;

(四)交易数量1手(1手=100股)起或其整数倍购买;

第七章 第二市场交易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开通第二市场交易系统,第二市场交易系统为第一市场的补充体系。第二市场交易规则详见“第三章 交易业务”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目前正常交易日的涨跌幅是10%,首次交易日是30%。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制度。对非交易所会员、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客户等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当股票价格出现同方向的单边市或者市场风险显著增大时,交易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二)调整手续费标准;

(三)暂停交易。

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释放风险时,交易所应当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章 交易行为监督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依据卢旺达共和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以及有关规定,对涉及股票交易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监督、检查股票市场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业务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调解、处理股票交易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案件;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股票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对会员、境外经纪机构、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客户、指定存管银行、指定检验机构、信息服务机构以及股票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调查、取证;

(三)要求会员、境外经纪机构、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客户、指定存管银行、指定检验机构、信息服务机构以及股票市场其他参与者对被调查事项做出申报、陈述、解释、说明;

(四)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视上市公司违规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牌、勒令退市等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按照本规则提供股票交易平台,已经成交的交易指令、了结的股票交易持仓、配对完成的标准仓单等交易、结算、行为或者财产的法律属性,以及采取的违约处理措施,不因任何一方进入破产程序而使得相关行为或者财产的法律属性被撤销或者无效。

第三十七条 会员应按规定向交易所缴纳会费,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是否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

第三十八条 年龄限制,未满18岁和年龄超过75岁的不予注册(特殊情况要经交易所风控部门审核才可通过)。

第十章 异常情况

第三十九条 在股票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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